李淑玲 /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2月間,受理一名印尼籍看護工(化名A女)來信申訴,表示她長期被雇主指派從事農務,因受不了每日長時間工作,所以請求勞工處幫忙處理。由於申訴人無明確告知違法工作地點,經多方查詢A君在台朋友,才確認A君是在鹽埔鄉某一養鱉場工作。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隨即派員並會同移民署屏東專勤隊、屏東縣調查站及高雄市調處一同前往稽查,現場共查獲2女1男(A女、B女與C男)三名印尼籍勞工正從事挑揀鱉蛋等工作,目前全案由移民署屏東專勤隊偵辦調查後,移請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依法裁處。
勞工處指出,上述印尼籍看護工A女與C男是由該養鱉場蔡姓負責人的太太所申請聘僱,原本目的是要照顧重症的家人,因日前受看護人往生,蔡姓負責人就把還在家裡等待轉換新雇主的A女與C男,連同自己申請聘僱的B女等 3名外勞通通帶到養鱉場工作,由於外勞受不了長時間與辛苦的工作,所以透過朋友向勞工處申訴。
勞工處強調,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若受看護人往生,外籍看護工的雇主須依照外國人的意願,儘快幫外國人辦理轉換新雇主或使其出國,且等待轉換新雇主的期間,不得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任何工作,違反規定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將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未改善而再查獲者,除再處以罰鍰外,雇主將會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另外,仲介公司必須要告知雇主不得違法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若仲介公司未善盡告知之責,也要被科處相關罰責。201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