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瑜 / 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辦理鑑定時衍生之自付檢查費用問題,高雄巿政府衛生局於102年即開始積極且多次向衛生福利部反應有關「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第6條第4項: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函釋本條文所指服務所需之「項目」意指何項目?並積極向中央爭取費用補助,衛生局近期已召開連繫會議, 研擬困難個案處理之 因應及召開本市25家鑑定醫院,以協助衛教身心障礙者及家屬辦理鑑定時降低自付檢查之費用。
對於有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經費,103年衛生局共編列2,687萬元,其中包含身心障礙鑑定費用2,222餘萬元、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315萬元及身心障礙者整合醫療服務門診150萬元等;而於身心障礙鑑定費用補助方式上,經查5都及其他縣市政府亦是以同樣方式編列預算,作為補助鑑定醫院醫療團隊鑑定之行政服務費用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規定辦理。」而「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衛生局呼籲,為維護或了解身體健康狀態,身心障礙者應定期回診,讓鑑定醫師可掌握詳細正確之個案資料,將有助於鑑定之進行,並可減少衍生之自付檢查費用。
衛生局為解決鑑定時衍生收費問題,曾3次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中法規之疑義。102年本局並主動邀集鄰近縣市及相關專家,召開「身心障礙者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研商會議」,今(103)年也辦理本市市立醫院研擬「困難個案處理之因應會議」及「25家鑑定醫院聯繫會」,請鑑定醫院共同協助,如再有困難個案,將由本局及市立醫院共同協助處理。為加強相關資訊之宣導,衛生局將印製身心障礙鑑定說帖,提供民眾進一步了解。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