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使用產後護理機構名稱及未符合規定定型化契約 衛生局將依法查處
劉貴仁 / 高市衛生局針對高市市13家產後護理機構進行清查輔導,依據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標準項目查核,有關人員配置:每15床(含嬰兒床)至少有1衛專職護理人員、每5床嬰兒床應置嬰兒照顧人員1人、24小時都有護理人員值班等,全部產後護理機構皆合於規定。另有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審閱期及加倍返還定金部分,則有5家機構須限期改善,稽查人員均已當面告知現場負責人員。
有關報導高市「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官網仍以「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之不實名稱刊載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部分,經查原「彌馨診所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已於105年2月19日函文向本局申請歇業,復經本局現場勘查並告知業者相關廣告及標誌都須下架後,業於2月25日函文同意該機構歇業在案。衛生局已飭令業者立即下架並修改官網不正確名稱,今日再檢視其官網已關閉。惟本案經查察可能涉及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違反者爰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皇築惠馨坐月子中心及柏仁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等6家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內容部分,衛生局也將函文限期改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高市13家產後護理機構,均依規定接受中央評鑑及地方衛生局督導考核,每季由轄區衛生所依據產後護理機構設置標準進行不定期稽查輔導,以提升護理照護品質。衛生局亦將持續對產後護機構及坐月子中心訂立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察條文內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2016/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