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無牌車霸位可逕行舉發並拖吊移至保管場或拍賣
劉貴仁 / 高雄市許多地區車位一位難求,不少車主就自做聰明將已報廢或不堪使用的汽機車拆掉車牌占用停車格供自己車輛停放使用。依現行處理廢棄車輛規定,警察對於廢棄車輛須張貼清理通知限車主7日內清理,逾期才能由環保局派員拖吊,然因此卻形成法規空窗期。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所轄區有一名車主鑽此漏洞,拿不堪使用的無牌廢棄機車占用停車位供自己停車使用成「職業霸位者」,屢次經民眾檢舉,轄區員警到場張貼通知後,該名車主乘無人之際又將通知撕毀並持續佔用停車位,以為如此警方就莫可奈何,豈知聰明反被聰明誤,車主此一舉動反而讓警方認定該機車仍有人使用,雖然該車為無牌機車但這難不倒警察,鼎山所員警針對該機車引擎號碼查出車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處以3600元以上至10800元以下罰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讓車主受到應有的處罰並導正車主投機的偏差行為。
三民第二分局分局長李世昌表示,許多車主為了規避停車費或占用停車空間,把車牌拔掉在7天公告到期前趕緊移車,就不受任何處罰,形成警察、環保局人員一直處理、無牌車卻一直跑的現象,且對違規停車的有牌車即報即拖,卻對無牌車「相對寬容」、認為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所以要求所屬發現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在路邊停車或占用停車位,經環保局認定非屬廢棄車輛,就可逕行依相關規定逕行舉發並拖吊移至保管場,由環保局通知車主15日內未領回車,公告3個月期滿後仍無人認領,就可拍賣。2016/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