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逾1412萬元 一審判刑7年
楊國宏 / 民進黨籍台南市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逾1412萬元,經台南地院近2年審理宣判,林宜瑾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林宜瑾服務處黃姓主任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提供義服勞役200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林宜瑾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第16屆台南縣議員,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擔任第1屆至第3屆台南市議員,109年2月1日起擔任第10屆至第11屆立法委員迄今。黃姓主任自98年8月1日起擔任林宜瑾助理、永康服務處主任迄今,負責向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發放公費助理薪資及記錄服務處收支等工作,並保管部分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林宜瑾涉嫌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含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未詐得款項)等方式,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412萬7388元,並將款項流用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林宜瑾與黃女2人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林宜瑾也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沒收。黃女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2026/07/03
圖: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台南地院一審判處7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