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盛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夜市地攤違法販售未經核准「電子煙」產品,經查雖夜市地攤部分未查獲,惟網路部分截至目前透過價購4件「電子煙」產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經詢該署檢驗結果均已檢出含尼古丁成分,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將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移送檢調偵辦。
有關「電子煙」產品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另表示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未核准申請及取得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等名稱的藥品許可證,民眾切勿使用此類產品戒菸,避免戒不了菸又危害自己的健康,亦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販售此類產品以免觸法。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