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稽查米飯食品製造業者是否使用違反添加物情形
李秀芳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月2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保七第三中隊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行政稽查,前往高雄市大寮區某製造廠,該廠於白飯及調味飯使用鮮保利等食品添加物,於現場抽驗白米飯送局檢驗中,若持有違法添加物則罰3-300萬元。
昨日當場發現該廠業者有標示VN101、103(鮮保利)食品添加物包裝,二者均為粉狀,業者稱為「制菌、降低PH值」,經查該鮮保利為複方食品添加物,其中反丁烯二酸─鈉為單方食品添加物之第(十一)類調味劑,醋酸鈉(無水)為第(七) 類品質改良劑,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為正面表列之添加物,該品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高市衛生局9月30日再度會同市府消保官前往該廠查察米飯實際製作過程,釐清使用鮮保利等複方食品添加物目的,及是否還有其他違反情事。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應符合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800-285-000)。2015/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