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保護令即時傳真註記 被害人保護無縫接軌
跨機關合作機制 保護令落實司法對婦幼及弱勢保護上再創新猷
劉貴仁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在落實司法對婦幼及弱勢保護上再創新猷,5月30日一件保護令案件經由跨機關合作的機制,協助當事人於第一時間傳真戶政事務所完成註記申請,於裁定當下即時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突破現行法令限制,使保護令的執行在司法與行政機關間無縫接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法院如認相對人可能藉由查詢被害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資料等,以探知被害人住居所,而有騷擾、危害被害人安全者,得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或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相關資訊;又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規定,被害人須再持憑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國稅局及學校申請,方能落實保護令的保護。但據高少家法院的瞭解,雖然在裁定書上已提示被害人須再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但仍有被害人因疏忽或不願出面,而使保護令無法落實。
為克服現行法令下可能出現的保護漏洞,高少家法院自成立時起,即力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之戶政服務站入駐該院家事服務中心,即時提供來院領取保護令當事人之安全註記服務,該院陳美燕院長更指示主動尋求與市府民政局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深化合作,以擴展保護之即時性,市府民政局、高雄國稅局並與高少家法院建立共識,於適格申請人到院領取裁定書時,由法院協助傳真申請書給戶政事務所或國稅局,即於第一時間完成禁止相對人查詢相關資料的註記,以落實最即時的保護,當事人無須再奔波相關機關辦理申請手續,也不必顧慮出面申請時遭到異樣眼光。
高少家法院於5月30日即經由此跨機關合作的機制,協助當事人完成一件保護令的戶政機關註記案,該案當事人因擔心前配偶前往子女租屋處騷擾,於5月27日開庭時表達有禁止相對人查詢子女戶籍資料之必要,法官於5月30日裁定,當日當事人到院領取裁定書時,便在書記官的協助下,以傳真方式完成註記申請,保護令於裁定當下立即落實保護效果,當事人對高少家法院的貼心服務頻表感謝。2016/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