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正義油品公司損害賠償936萬9千元
劉大釧 /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正義油品消費者損害賠償案件6月15日判決,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原告台灣消保會對被告正義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提起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高雄地方法院對判決結果提出說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6萬9千元,及法定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法院判原告勝訴二項重點說明:
1.原告所受讓權利之消費者,食用被告產品後,雖然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也沒有因而求診治療,亦無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因食用上開油品而致具體病徵出現之診斷證明),但法院還是從寬認定原告侵害消費者的身體權及健康權。亦即在被告產品與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之損害,雖兩者因果關係認定困難,但法院還是採取有利消費者之認定。
2.被告雖然是遭上游廠商詐騙而不慎生產本案之豬油產品,非故意為之,但被告就此過失情節,仍應賠償每位消費者3千元,包含2千元之精神慰撫金,及每位1千元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原告部分敗訴之理由:1.部分消費者無法證明有食用被告生產之油製品。2.原告無法證明每位消費者受有2萬元之實際財產損害。2016/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