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秀英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臺北市轄區內之民營停車場查察之結果,自10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共查核135家領有登記證民營停車場業者,其中合格120家、停業10家、不合格5家,均已改善完畢。
停管處施文周主秘表示,截至104年3月底止,本市共有1,036家合法民營停車場領有停車場登記證(平面空地482家,建物附設554家),本次查核係針對臺北市轄區內領有登記證之民營停車場業者為對象,稽查重點包括:1.營業時間是否標示2.收費標準是否逾登記證上所記載3.有無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公告管理規範4.是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保留一定比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5.建物附設停車空間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否到期並更新等事項。不合格5家其情形分別有:3家收費標準未符合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1家未保留身障車位,1家未公告管理規範等,均已改善完畢。
施文周主秘另提醒市民為保障自身權益及減少消費爭議,停車前請先辨識包含場內是否張貼停車場登記證、場外是否清楚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規範是否標示營業時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聯絡電話資訊等重點,亦呼籲市民共同監督停車場是否有未明確標示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之情形。
法務局陳信誠主任消保官表示,陳信誠主任消保官表示,統計自103年1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止,停車場消費申訴案件共11件,其中10件已達成和解,其中3件為「停車費用」問題,7件為停車期間發生之車輛損傷,另1件為停車卡鎖卡問題。民營停車場常見爭議多因停車場收費問題或未明顯告示停車費率等,故為減少爭議及維護停車秩序,臺北市政府將持續稽查要求業者應明確標示及公告營業時間、收費標準及費率等重要消費資訊,也呼籲消費者選擇有停車許可證照之停車場,以保障停車權益。
陳信誠主任消保官進一步表示,依據交通部公布之「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僅出租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故市民選擇停車場時,建議應留意場內監視設備是否完善,如車輛遭損壞時,停車場是否可提供相關監視畫面,以保障車主權益。如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6169(外縣市請撥:02-2725-6169)查詢,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2015/04/24







